审理经过
申请人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温岭**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一案。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双方正在协商付款事宜为由于2015年11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温岭**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撤回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浙江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温岭**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