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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县铜版纸厂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清算破产程序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本院审理怀宁县铜版纸厂破产清算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已根据本院裁定认可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现请求终结怀宁县铜版纸厂的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管理人已对破产人的财产依法分配完毕,现申请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怀宁县铜版纸厂的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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