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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烟台**限公司不服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受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烟台**粮食局、烟台市**团总公司破产清算组欠款债权真实明确,上诉人合法申报后,烟台**粮食局、烟台市**团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严重违反程序,将已查封的破产清算财产在未公开拍卖和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私自签订合同以极低价格处理,烟台市**团总公司破产清算组不履行职责,坐视破产人的财产被非法流失,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原审裁定存在事实错误,法律适用不当,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判令受理上诉人起诉的案件。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烟台**限公司以烟台市福山区粮食局、烟台市**团总公司破产清算组在烟台市**团总公司破产过程中,未通知债权人和公开拍卖,将已经查封的办公楼私自卖与他人,严重违反程序为由,诉请判令烟台市福山区粮食局、烟台市**团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立即归还其申报的债权4157909.29元及利息。本案属于管理人责任纠纷。按照《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u0026ldquo;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u0026rdquo;等职责,且u0026ldquo;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u0026rdquo;。如管理人因未依法u0026ldquo;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u0026rdquo;,《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应当u0026ldquo;依法承担赔偿责任u0026rdquo;。对烟台**限公司的起诉,原审法院应予立案受理。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应予撤销。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5)福民受初字第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烟台**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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