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蓬**和木业有限公司与称企业已到资不抵债地步破产清算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因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和主要资产均在蓬莱市,涉及被申请人的民事案件均集中在蓬莱市人民法院受理,为方便各方当事人,该破产案件指定蓬莱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有利,现经山东**民法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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