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因被申请人的住所地和主要资产均在蓬莱市,涉及被申请人的民事案件均集中在蓬莱市人民法院受理,为方便各方当事人,该破产案件指定蓬莱市人民法院审理更为有利,现经山东**民法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山东**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鱼台孝贤**限公司与山东**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烟台外贸第二冷藏厂与某某某破产清算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怀宁**材总厂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清算程序民事裁定书
烟台**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曲**与烟台虹**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昌乐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威海人**有限公司与某某某破产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赵**与山东**公司、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政府文化街道办事处文化里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烟台**业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审民事裁定书
威海华**有限公司与姜**、威海市**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