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韩**与昌乐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与被执行人昌乐县**有限公司(2012)乐城民初字第565号民间借贷、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涉案案款308570.00元及利息未执行。现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15)乐商破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山东昌乐**有限公司对昌乐县**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中止山东**民法院作出的(2012)乐城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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