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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威海人**有限公司与某某某破产清算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8日,威海人**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威海人**有限公司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及出资人组等所有表决组均予以通过。该重整计划草案能够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所获得3%的清偿比例高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1.48%的清偿比例,符合法律规定。重整方威海芝**限公司资金实力雄厚,能够提供为债务人偿债及恢复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经营方案符合市场要求和企业实际,方案切实可行,且重整方能够接收并妥善安置债务人所有职工,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故请求本院依法裁定批准该重整计划。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人威**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所有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按该重整计划草案,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将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亦高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二)、(三)项关于清偿比例的规定;该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亦公平、公正,且能够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所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不违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同时,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重整方亦能够妥善安置债务人所有职工。综上,债务人威**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能够公平的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以及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破产清算给各方利益造成的损害,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促使企业再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二)、(三)项、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批准债务人威海人**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债务人威海人**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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