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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外贸第二冷藏厂与某某某破产清算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8月26日,申请人烟台外贸第二冷藏厂以其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申请人系于1988年6月在烟台**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为2935.26万元的国有企业法人,主要经营范围是水产品、生产加工、贸易、仓储和运输等。

本院受理本案后,于2015年3月9日召开债权人会议,并形成决议:一、确认烟台外贸第二冷藏厂的债权人;二、同意烟台外贸第二冷藏厂在破产清算期间继续经营。

烟台**事务所对烟台外贸第二冷藏厂的财务情况进行了审计,并于2015年3月21日出具了审计报告。

山东永**限公司对烟台外贸第二冷藏厂破产清算所涉及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并于2015年6月29日出具了评估报告书。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10月28日;评估结论为:资产账面值为44244346.75元,评估价值为18857033.60元;负债账面值为66659056.67元,评估价值为66659056.67元;净资产账面值为-22414709.92元,评估价值为-47802023.0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严重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宣告烟台外贸第二冷藏厂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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