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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祁门“黄山药谷”生物**公司破产管理人与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省祁门u0026ldquo;黄山药谷u**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程*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人民陪审员叶**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管理人与被告张*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债务人安徽省祁门u0026ldquo;黄山药谷u**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u0026ldquo;黄山药谷u0026rdquo;)因债权人中健之康供应**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祁**民法院于2014年元月2日做出(2014)民破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安徽祁门u0026ldquo;黄山药业u**物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经审查查明,被告张*担任债务人安徽省祁门u0026ldquo;黄山药谷u**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在资金管理和使用上,张*将其个人、其个人独资(或与他人合资)企业祁门**盆景园、祁门县**发中心、祁门县u0026ldquo;黄山药谷u0026rdquo;金银花专业合作社与安徽省祁门u0026ldquo;黄山药谷u**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混同,用安徽省祁门u0026ldquo;黄山药谷u**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资金清偿个人及其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经安徽**事务所对u0026ldquo;黄山药谷u0026rdquo;财务进行审计,张*共欠u0026ldquo;黄山药谷u0026rdquo;债务人民币27595807.81元。其行为已涉嫌挪用资金犯罪,本院已经该犯罪嫌疑线索及有关材料移送祁门县公安局查处,2015年9月9日,祁门县公安局予以立案侦查。

原告安徽省祁门u0026ldquo;黄山药谷u**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为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u0026ldquo;黄山药谷u0026rdquo;破产清算顺利进行,依法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张*向债务人安徽省祁门u0026ldquo;黄山药谷u**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归还人民币27595807.8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张*担任债务人安徽省祁门u0026ldquo;黄山药谷u**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涉嫌挪用资金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本案涉案款项与之具有关联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认为可能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有侦查权的机关进行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安徽省祁门u0026ldquo;黄山药谷u**物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9780元,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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