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宜民保字第0027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池州**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2015年9月29日,本院收到池州**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2015)石城破管字第003号告知函,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贵破字第000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池州市贵**限责任公司对池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请求我院依法解除对池州**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贵破字第0000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池州市贵**限责任公司对池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相关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的破产申请后,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应及时解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池州**有限公司名下证号为池土国用(2012)第CHZ-115/2012号、池土国用(2013)第19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解除对池州**有限公司在安徽**作银行521万股股权的查封。
三、解除对池州**有限公司在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00000018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