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1日,申请人**织有限公司以经营不善,且已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并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申请破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台州市**限公司系经台州市**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的在册企业,其申请破产的主体适格,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提交的财务会计账册、债务清单,表明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对其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台州市**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