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10月22日,台州市**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台州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经审计,截至2015年8月21日,龙**公司资产总计为2643076.42元,负债总计为2704621.63元,可供清偿的财产计411.34元。龙**公司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请求本院宣告龙**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龙**公司因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台州市**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台州市**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