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台州**有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7月21日,申请人**有限公司以经营不善,且已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并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申请破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台州**有限公司系经台州市**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的住所地在本院辖区的在册企业,其申请破产的主体适格,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提交的财务会计账册、债务清单,表明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条件,对其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台州**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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