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威海华**有限公司与姜**、威海市**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上述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威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姜**支付购房款1400万元及违约金(自2012年1月18日起算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三倍支付)。被执行人威海市**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作出(2012)威**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威海市海**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威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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