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事务所为与被告宁**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故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浙江**事务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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