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宁波市**有限公司与浙江德**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船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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