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船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贵州盈**限公司诉贵州省**酒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农业**瑞安市支行与浙江**务所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事务所与金**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事务所与宁海**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华夏银行**瑞安支行与瑞安融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中国华融资**肃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有限公司甘肃陇南销售分公司等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玉环**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事务所与陈**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昆明华**限公司与会泽**红砖厂、会泽县驾车乡人民政府、会泽县工业经贸和信息化局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昆明华**限公司与宜良县种鸭场、宜良县兴牧养殖总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瑞安市**有限公司管理人与黄**、陈**等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