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司管理人与被告陈**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玉环**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32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13616元,由原告玉**有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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