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诚达会**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周**、张**、中房集**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诚达会**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被告张**涉外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有限公司管理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温州诚达会**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予以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