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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限公司与陕西**工厂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乾县化工厂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省乾县化工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陕西**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陕西省乾县化工厂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45438元,减半收取172719元,由原告陕西**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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