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王**、何**、刘**诉被告祁**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王**、何**、刘**于2015年9月1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王**、何**、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赵**、王**、何**、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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