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云诉被告**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
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4年2月28日原告孙**以其起诉时遗漏被告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96元,减半收取8498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