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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公司(以下简称申**司)、被告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祝小*,被告申**司委托代理人陈*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申**司于2001年6月2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800万元,期限六个月,由被**公司提供质押担保,三方当事人就此签订了借款协议书。然借款期限届满,被告申**司并未按约还款。为此,原告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人民币3,80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借款协议书;2、委托付款凭证。

被告辩称

被告申**司辩称:借款是事实。至于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并未就此作出过约定,且被告申**司在2001年6月已向原告提供共计价值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五套房产用于支付利息,故对于该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被告申**司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五份,旨在证明被告申**司在借款时已以五套商品房(共计人民币2,279,400元)作为利息支付给原告。

被告中侨公司辩称:对借款予以确认。由于被告向原告提供五套商品房的价值已远远超过人民币200万元,故原告再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不应得到支持。

针对两被告的辩称,原告又向本院提供被告申**司于2001年6月27日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一份,旨在证明被告申**司提供的五套商品房价值为人民币190万元。

对于原告提供的承诺书,两被告均不持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1年6月26日,原、被告三方签订借款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申**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800万元;借款期限为六个月;申**司以其全部资产作保证;被告中**公司以其持有的4,400万股深圳市**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作质押担保。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1年6月28日向被告申**司划入人民币3,800万元。此后,原、被告未就被告中**公司提供的质押担保办理登记手续。2001年6月27日,被告申**司向原告出具承诺书,载明:被告申**司承诺以总价值人民币190万元的价格在2001年12月31日之前购回销售给原告位于徐汇区小木桥路528号申大南苑d1705、d1508、d2204、d1908、d2202五套住宅房。同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申**司就该五套住宅房分别签订五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借款期限届满,被告申**司未能按约归还借款。

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书、委托付款凭证、承诺书、五份商品房预售合同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佐证。

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上述五份商品房预售合同。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人民币3800万元;

二、被告上海**)公司应于2004年12月31日之前向原告返还人民币3,800万元;

三、被告深圳**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公司第一、二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01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02,505元,由被告上海**)公司、被告深**限公司共同负担人民币102,505元(两被告应负担部分应于2004年6月30日之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五、各方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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