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通诉被告高海同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通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基于被告高*同下落不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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