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苗**、苗**、苗本政、苗本增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0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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