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市湖滨祖代鸡场、江**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告未能提供巢湖市湖滨祖代鸡场的工商注册信息,不证明是否存在巢湖市湖滨祖代鸡场,被告江**也无法送达。属于无明确的被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合肥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