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城**有限公司诉被告栗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城**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黎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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