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鸿**任公司诉被告权广随、刘*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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