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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被告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从原告建材门市部赊取价值80000元的瓷砖及瓷片,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批给付原告30350元,尚欠49650元未付,2015年2月8日,被告出具49650元欠据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分文未付,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49650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孙*出具的欠据一支。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欠原告49650元是事实,但是原告提供的瓷砖质量有问题,2013年农历12月18日被告入住新房,一个月后发现地板砖擦不干净,出现沙漏及跌块现象。被告及时联系原告,原告说地砖质量好,耐磨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用尽办法清洗地板,依旧擦不干净。两个月以后,地板砖底下出现空鼓现象。被告要求原告将地板砖全部换掉,赔偿被告的经济损失后,被告就给付原告欠款。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孙*向原告赵*赊购瓷砖及瓷片,被告给付原告30350元货款,尚欠原告49650元。2015年2月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支,内容为:“孙*欠赵*地砖款49650元整,2015年2月8日。”之后,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据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记录在案为凭,上述证据材料并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孙*向原告赵*赊购瓷砖及瓷片,现仍欠原告4965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依法应及时给付原告所欠款项,对原告赵*要求被告孙*给付地砖款4965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要求原告将地板砖全部换掉,赔偿其经济损失的主张,本院认为,被告所述只是辩称意见并未提起反诉,故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可就该项主张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赵*地砖款49650元。

上述给付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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