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汾阳**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汾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汾阳市**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如不能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汾民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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