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赵某某申请执行郝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郝某某现在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汾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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