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与刘*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由被执行人刘某某清偿申请执行人郝某某红枣款15000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某某于2015年4月23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某某常年外出,下落不明,经向有关单位调查、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郝**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临执字第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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