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王*申请执行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4)汾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田*应归还申请人借款75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汾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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