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诉被执行人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于2015年12月底已给付申请人3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李*自2015年5月起每月给付申请人1000元,直至给清全部执行款为止。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汾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