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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山西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山西汽运**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1月1日原告公司与被告关**签订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份,由被告关**购买货车一辆,关**支付了首付款105000元后,余款200000元。根据合同约定从合同签订次月起分24个月付清,利息从购车之日起计算,月利率1.5%,息随本逐月递减。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而被告却长期拖欠原告车款本息及各项费用,至2013年4月,先后累计欠原告车款本金169555元、利息36270元及GPS费用1680元,保险借款50000元,总计257445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关**立即给付所欠原告公司的257445元。

原告向法庭递交的证据有:1、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一份;2、购车借据及保险借据各一份;3、被告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行驶证一份;5、原告公司台账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关**未到庭,亦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递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山西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关**于2012年1月1日签订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以上车辆售价总额人民币贰拾万元(305000元),乙方(关**)在签订本合同同时首付拾万零伍千元(105000元),余额贰拾万元整(200000元),从本合同签订次月起分24个月付清,每月归还车款8334元,利息从购车之日起计算,月利率1.5%,息随本逐月递减按月支付;合同签订后,被告关**陆续还欠款31109.5元,现尚欠本金169555元、保险借款50000元,利息3627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GPS费用1680元,未在合同中约定,亦未向本院举出有效证据。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关**归还欠款25744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分期付款购车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也不违法,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诚信履行。被告关**所欠原告该车款本金169555元、利息36270元及,保险借款50000元,总计255825元,应当偿还。对原告诉请的GPS费用1680元,因未在合同中约定,亦未向本院举出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山西汽运**有限公司车款本金169555元、利息36270元及保险借款50000元,总计25582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3元,由被告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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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裁判日期

一、送达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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