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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与被告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于2015年9月17日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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