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5年8月17日原告马**以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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