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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岳随收、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岳随收、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28日以双方已二被告已经将所欠款项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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