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岳随收、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28日以双方已二被告已经将所欠款项全部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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