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限公司与被告白**、孙**、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限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山西**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西**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原告胡**与被告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诉山西**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胡**与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窦*成分期付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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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维榜与邸**、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