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维榜与被告邸彩娟、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维榜于2015年7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卫维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维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原告胡**与被告陈**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姚**诉山西**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胡**与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窦*成分期付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山西**限公司与被告白**、孙**、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先行、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与赵**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与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张**与岳随收、关**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与被告扆红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