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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维榜与邸**、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卫维榜与被告邸彩娟、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卫维榜于2015年7月3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卫维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卫维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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