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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扆红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扆红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6月18日以被告扆红虎诉讼期间已经结清货款,双方纠纷了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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