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连锁诉被告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连锁于2015年8月5日以被告梁**已将货款付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连锁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连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0元,由原告于连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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