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林东诉被告梁**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林东于2015年8月10日以被告梁**已付部分货款45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林东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林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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