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理左*、袁*、王*、安*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原告左*、袁*、王*于201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甄*、安*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甄*在德州*支行的存款12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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