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德城区人民法院(1995)德城盐经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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