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省公路工程局第五工程处与被执行人九台市卡伦镇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01)长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德州市德城区东风水暖安装队与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纠纷终结裁定书
郝**与金乡**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齐*等13名农民工与刘某某、孙*拖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延吉亚**有限公司、延吉**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杨**与战广栋拖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限公司与伊通**水利局、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河城市防洪工程建设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龙井市公路监理段公路工程队与龙井市**村民委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原告米**诉被告陕西**限公司合同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诉被告陕西**限公司合同撤销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左**、袁**、王*与甄**、安**拖欠工程款纠纷保全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