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与被告因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孙*所有的辽MH5986号轿车车籍予以查封,保全金额8.413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告孙*所有的辽MH5986号轿车车籍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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