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郝*与被执行人金乡县市政工程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金乡县人民法院(2004)金民二初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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