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与延吉亚**有限公司、延吉**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孙*与被申请人延吉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司)、延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安装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吉林*民法院(2005)吉*一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孙*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在未调查核实查清案件的争议焦点情形下,只根据亚*司与建筑安装公司的合同书和虚假的工程结算书,支持建筑安装公司的诉求,直接导致了认定案件事实错误。(二)一审程序违法。在亚*司提出除漂流工程外,其他工程均是孙*施工的答辩意见后,原审法院应通知孙*作为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告知孙*另行起诉,以维护孙*的合法权益。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孙*认为本院(2005)吉*一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错误,以案外人身份向本院申请再审,但孙*既不是本院(2005)吉*一终字第101号民事判决遗漏的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也不是依据执行异议程序申请再审。因此,孙*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并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孙*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