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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战广栋拖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与被告战广栋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战广栋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一百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0.00元,予以返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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