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成洪阳与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洪阳与被执行人宋*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33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总标的为:1、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1000元及利息。2、承担案件受理费825元。以上标的的执行,已执行0元,未执行41825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3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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