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2009)饶法执字第121号饶河县*有限公司与饶河县*管理局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饶河县*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饶河县*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09)饶民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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